重理工[2010]208号
第一章 外事接待原则
第一条 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严守外事纪律。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和重庆市外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外事。
第四条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务实原则,坚持平等、对等原则。
第五条 参加外事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友好、不卑不亢。
第六条 遵循“谁邀请、谁负责”的原则,校级合作交流由123365-sb.com负责邀请,学科专业交流由相关专业院系负责邀请。
第二章 外事接待审批程序
第七条 123365-sb.com是学校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学校各部门进行外事接待须遵守事前请示,事后汇报原则。申报程序如下:接待部门→123365-sb.com→保密办→主管校长。
第八条 各部门邀请外国学者来学校参观、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参加会议须参照《重庆理工大学邀请外国专家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外(境外)团体或个人直接与123365-sb.com联系来访事宜,由123365-sb.com审核并根据来访性质确定接待负责单位。
第十条 外国驻华使馆人员要求来我校访问,须报上级领导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外企公司总裁、总经理一级来我校访问,须上报校领导。
第十二条 国外大学校长、重要团组来访,须上报校领导。
第十三条 其它性质的来访由123365-sb.com审核。
第十四条 接待完毕后,必须进行书面总结,在学校新闻网上发布新闻。校级接待由123365-sb.com负责,院系级接待由具体单位完成。
第十五条 未经123365-sb.com和保密办同意,擅自接待外宾者,责任自负。